爱游戏中国官方网站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 堆码和运输的安全。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 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 )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而 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 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受托人,如双 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3.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 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
1.为了使附件一中各项规定付诸实施,各主管机关应按本公约规定的标准, 建立有效的集装箱试验、检查和批准程序。但主管机关可委托给它正式授权的机构 来进行这些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
2.在主管机关将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一个机构时应通知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海协)以便转知各缔约国。
5.如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实际上达不到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主管机关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达到上述要求,或撤销批准。
1.根据本公约的条款,在某一缔约国授权下的批准,均应被其他缔约国在本 公约所包括的范围内接受。同时也应被认为与他们自己作出的批准同样有效。
2.对本公约中规定的集装箱,缔约国不得擅自对此提出任何其他安全结构和 试验的要求。但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的 条款,对专门设计运输危险品或具有独特装置的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集装箱或空运 的集装箱,在安全结构或试验方面提出补充要求。危险品一词应含有国际协定 中赋予它的意义。
1.根据第三条获得批准的每个集装箱,应在缔约国领土内受该缔约国正式授 权的官员的管理。这种管理仅限于证实集装箱上装有按本公约要求的有效的安全合 格牌照,除非有重要证明该集装箱的现状对安全有明显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执 行管理工作的官员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也仅限于保证集装箱在继续投入营运之前恢 复到安全状态。
2.当集装箱由于某种缺陷似乎危及安全,而这项缺陷在该集装箱获得批准时 可能业已存在,应由发现这种缺陷的缔约国通知负责批准该集装箱的主管机关。
1.本公约于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放,以供签 字。自此以后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 总部,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一专门机构的成员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 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 以供签字。
2.凡在第1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 入本公约的国家爱游戏中国官方网站,本公约应自该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12 个月后生效。
(1)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 。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约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 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 大会审议前6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 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2)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 缔约国的2/3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在生效前发 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1/3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 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
2.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 有出席和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 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 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1/5或5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 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 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 。
4.对所有未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将取代和 废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反对不得约束其他缔约国对适用 本公约的集装箱的接受。
6.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通过,任何缔约国均可 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邀请出席,秘书长在接到至少有1/3的 其他缔约国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
1.任一缔约国经向秘书长交存文件后,可以退出本公约。退出本公约应自向 秘书长交存该通知文件之日起1年后生效。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 能用谈判或其他的方法解决,经其中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 成的仲裁庭。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双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 席的第三仲裁人。如果在接到要求后3个月内,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 ,或双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 的主席。
5.在争端的双方之间如对裁决书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任何争执,可以由任意一 方向做出这一判决的仲裁庭提出,并要求给予裁决。
1.除对有关第一条至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本条以及附件的规定的保留以外, 本公约应允许保留。但这些保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在交存批准、接受、核 准或加入文件之前提出的,则应在该文件中予以证实。秘书长应将此类保留通知给 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于秘书长,其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都 具有同等效力,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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